107/04/10 保護消息來源

日期: 107年04月10 日(星期二)
地點:公司會議室
出席:吳采勳、 方家偉 、傅維信 、周子丑、石玉蘭、高雙雙、潘朝成
主旨:保護消息來源
首先推舉外部委員潘朝成擔任會議主席。
贊同:3票。 反對:0票。
會議內容:
針對如何保護消息來源方式加強教育
在影片的引用上,如果來源有爭議性時,如何確保消息來源不會曝光。
針對近期新聞採訪所遭遇問題進行細部討論。
發言內容:
潘朝成:你有責任警告你的消息來源,報導刊登後可能帶來的潛在危險,同時也要向他們指出,公開這些消息會對社會和公共利益有什麼助益。唯有當你跟消息來源把這兩個面向都討論過後,你才能說你的消息來源「知情」同意在報導中具名。確認你的消息來源明白,跟你見面、在電話或電子郵件中討論報導時,面臨什麼風險。
吳采勳:別在你可能會被他人偶然聽到、竊聽、錄音(電話通話)、被駭(電子郵件)的地方,討論消息來源相關的事情。記住,追蹤電話紀錄非常容易,手機通話也是,而且使用一般信號追縱、找出你的位置所在,也很簡單。在你前往必須保密的會面前,關掉手機並拿掉電池。確保任何關於消息來源的筆記或紀錄,都放在安全的地方;放在與調查毫無關聯的第三方那裡,也許不賴。
方家偉:在報導使用不具名消息的唯一理由,就是保護你的消息來源遠離傷害。匿名消息通常難以掌控,而且會使報導不精確,也一定會讓讀者對報導失去信心。但匿名消息也能提供第一手內部知識、確認重要資訊,甚至提供額外證據的線索。
結論:消息來源的保護工作是新聞採訪者的責任,除非明確告知消息來源相關報導內容的利弊得失,而他也願意具名才能公開消息來源,否則應該要善盡保護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