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/05/26 廣播電視法探討

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

會議記錄

日期: 110年05月26日(星期三)

地點:公司會議室

出席:劉嘉泰、潘朝成、蘇旭星、周子丑、傅維信、方家偉、蔣邦彥、高雙雙、陳季林、徐立勤、蕭嘉蕙

主旨:廣播電視法探討

    為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,提供更多元意見和相關經驗,增聘前縣府社會處長、政大法研所背景的劉嘉泰擔任教育訓練委員

首先推舉外部委員潘朝成擔任會議主席。

    贊同:4票。  反對:0票。

會議內容:

1. 廣電三法規定與責任

2. 檢視內容及防護方式

3. 實踐廣電公共責任、公正

發言內容:

    潘朝成:廣電媒體本身具經濟與文化雙重特性,國家透過核發執照的方式維持廣電秩序,並賦予取得執照者服務民主社會之責任。

    方家偉:電視媒體必須配合符合媒體應盡公共論壇的責任,維護公共利益的秩序,唯有公民力量的介入才有可能。民主國家管制廣電媒體之正當理由,國家基於這些理由所型塑的廣電體制及實際採取的管制措施 。

周子丑:製播準則包括節目議題、分類、保護兒童免於受不良節目的傷害及如何處理觀眾申訴。除了配合相關規定外也要考量對於暴力、性、裸露、語言使用

結論:廣電製播應遵守多元性、客觀性及公平性,廣播電視屬於國民全體,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干涉,但需遵守國家的中立性原則與寬容原則,保障弱勢、維護文化及人權等均衡性。

 

下次會議時間

110年第一季

時間

再議

地點

會議室

紀錄

高雙雙

主席

潘朝成